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357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1301房,组织机构代码:70766959-2。
法定代表人:曾思成。
被执行人广东汇亚尚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天地商业中心福贤路68号FX6803、FX6804、FX6805、FX6801-2、FX6801-3号铺,组织机构代码:39815535-1。
关于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汇亚尚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汇亚尚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设计损失754160元及利息等。因广东汇亚尚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汇亚尚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储在佛山市粤泰冷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一批冷冻羊肉等食品,由于该批冷冻食品已存放多时,远超保质期,不适宜公开拍卖处理,为此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决定各自联系买家作定向变卖处理。该批冷冻食品经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后得款13082元,扣除执行费后,剩余执行款已退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中,被执行人广东汇亚尚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向本院缴纳20000元。此外,经本院向银行及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汇亚尚臻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日
书记员*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