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823民初258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岭北镇国道207线南。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遂海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所承建被告位于遂溪县岭北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车间基础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4899328.8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三人遂溪县建安公司与被告丹谷生物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签订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车间基础、厂区道路排污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第三人与遂溪县建安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将该工程承包给遂溪县建安公司第二分公司施工建筑。该工程于2013年完工,因被告未能提供工程验收有关资料给建设主管部门,拖延工程验收时间及结算时间。2015年1月21日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三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并签订《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岭北科技园项目工程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经双方核对结算总价为730万元,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30万元给原告,还欠原告工程款500万元,被告从2015年2月份开始分期支付欠款给原告,所有欠款必须在2015年12月份前全部付清,并约定欠款的计息方式。签订还款协议书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2016年1月26日原告代表遂溪县建安公司第二分公司给被告送达催告函,在该催告函中原告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清所欠工程款并声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收到该催告函后于2016年2月5日偿还欠款15万元给原告。遂溪县建安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已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原遂溪县建安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负责。2017年2月17日原告**给被告送达催告函,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清所欠工程款并声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付清工程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粤082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天内支付**工程款4899328.86元及其利息。该判决书已生效,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再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原告所承建被告的工程已被法院拍卖,原告在该拍卖款中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执行机构应当如何处理?》的有关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承建被告位于遂溪县岭北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车间基础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4899328.8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2、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建筑施工承包合同;5、湛江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岭北科技园项目工程还款协议书;6、催告函;7、标准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银行转账凭证;8、声明;9、遂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82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10、强制执行申请书。
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既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既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遂溪县建安公司与被告丹谷生物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签订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车间基础、厂区道路排污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第三人与遂溪县建安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将该工程承包给遂溪县建安公司第二分公司施工建筑。
2015年1月21日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三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并签订《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岭北科技园项目工程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经双方核对结算总价为730万元,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30万元给原告,还欠原告工程款500万元,被告从2015年2月份开始分期支付欠款给原告,所有欠款必须在2015年12月份前全部付清,并约定所欠工程款从2013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计付。
2016年1月26日原告代表遂溪县建安公司第二分公司给被告送达催告函,在该催告函中原告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清所欠工程款并声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遂溪县建安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已注销,所有债权债务由原遂溪县建安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负责。2017年2月17日原告**给被告送达催告函,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清所欠工程款并声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因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法院起诉,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粤082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天内支付**工程款4899328.86元及其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再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是(2017)粤0823执463号。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法定优先权利,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于本案而言,根据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粤082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案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行驶期限的起算点应为该判决的生效时间。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再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是(2017)粤0823执463号,故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对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遂溪县岭北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车间基础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4899328.86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22997.32元,由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湛江市丹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