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823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遂海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19477508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中,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823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3)粤0823执恢14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唐权学
审判员 谭 春 永
审判员 林 景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