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3民初594号
原告: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67号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4765322U。
法定代表人:李宝新。
委托代理人:杨丁龙,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人一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8593U。
法定代表人:张堪培。
委托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雄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西粤南路123号大院9号第2层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1HTPN6A。
法定代表人:文红兵。
原告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第三人广东雄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66元,减半收取322.83元(已由原告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粤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翠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景泉
书 记 员 林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