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

某某、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9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梅花,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芷君,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人一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堪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权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文发,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穗安公司)、原审被告王文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基于2015年3月29日签订《债权转让书》要求穗安公司、王文发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根据***的诉讼理由,涉案的款项源于其与丁中军之间的合作协议,且丁中军也是《债权转让书》的合同当事人,现穗安公司对涉案债务的真实性及债务转让效力提出异议,本案应当追加丁中军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蒙 刚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汪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惠玲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