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

某某、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378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人一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