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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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378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人一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