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1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村委会裕成南路3号广进商业中心售楼部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1497954E。
法定代表人:黄桂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慧怡,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娜,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紫英,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第三人:广东顺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凤山中路3号弘越大厦办公室1501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50953753。
法定代表人:高文作。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广进盛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滘居委会石湖路8号首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0664374E。
法定代表人:梁国英。
上诉人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紫英,原审第三人广东顺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广进盛意广告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上诉人佛山市广进创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38.2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芹
审 判 员  崔景诚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琴
书 记 员  钟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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