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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广东顺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606行初134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代理人何荣显,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扶危,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丽意,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万畴,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舒微,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以另循其他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田婷婷
人民陪审员  何敏华
人民陪审员  包怡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