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4172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顺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凤山中路3号**大厦办公室1501之三。
法定代表人:高文作。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25.77元,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合计12325.77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