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203民初1461号
原告: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东山莲花大道以东临江北路以北家和花园商铺025号。
法定代表人:郑培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本乐、魏泽娴,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桥头村铁路顶地段中德金属生态城中德合作创新基地一期B区一幢。
法定代表人:渠天盛。
原告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本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74000元。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厂房内的高低压电房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约定工程款1024000元。2015年9月28日,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工程,并经广东电网揭阳揭东供电局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分别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9月29日分别付还原告100000元和450000元,此后再无支付任何款项。2017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欠款数额进行确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474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2015年9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原件,证明双方的工程承包情况。4.2015年9月10日,原告再次承包了被告的另一工程,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原件,该证据证明双方的工程承包情况。5.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原件,证明本案工程经广东电网揭阳揭东供电局检验合格,该工程项目正式交由被告使用。6.发票(27042510、27042511)原件2张,证明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两张,发票金额分别为292000元、732000元。7.广发银行客户回单原件、广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9月29日两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55万元。8.欠款确认函原件,证明2017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本案工程已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50000元,尚欠工程款474000元没有付还。本院认定如下:1.证据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4、8上均有被告公司印章,对其真实性可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且能相互印证间,形成证据链,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2.事实认定:2015年9月1日,原、被告承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公司的专用台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款(含税)为人民币(下同)292000元;同月10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将其公司低压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约定工程款(含税)为732000元,两份协议书均约定工期为30天,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凭有效发票将工程款汇到原告帐户。协议签订后,原告为两项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15年9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2016年6月8日,原告出具了数额为292000元和732000元的两张发票给被告,被告在2016年3月2日和9日29日两次付还原告工程款共55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474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和10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均已完成并交付使用,故两份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工程且经验收合格,被告没有履行及时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求被告付还尚欠工程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47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付还尚欠工程474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10元由被告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望生
人民陪审员  林晓平
人民陪审员  王敏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洁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