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5203执5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文,系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揭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东天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42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执行费15820元。期届,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在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并于2017年9月12日对该账户内存款90万元进行扣划,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8日领取(9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11400元,余款883600元支付本案欠款)。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