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15民初7032号
原告: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一横路116号生产力大厦201-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4883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574599838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盛消防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大岗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盛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盛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岗镇政府向原告天盛消防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438304.02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大岗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8日,原告天盛消防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了被告大岗镇政府发包的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流村和北区工业园增加消防栓工程(以下简称为案涉工程),中标金额为1833630.41元。2016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流村和北区工业园增加消防栓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以下简称为《施工合同》),合同造价为1833630.41元。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工程款163259.46元。2016年11月3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缺陷维修责任期,双方结算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大岗镇政府至今仅支付了合同金额85%的工程款1558585.85元,尚欠合同内工程款275044.56元及变更工程导致的增加工程款163259.46元。
被告大岗镇政府辩称:1.《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第3.2款、第七条第1.4款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应该经过财政部门最终评审结算,并在得出最终工程造价后再予以支付剩余部分的工程款。案涉工程至今未经过该财政评审程序,故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2.由于双方就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且没有经过结算,故被告大岗镇政府才没有支付剩余工程款,且对于原告天盛消防公司主张增加工程款为163259.46元不予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大岗镇政府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天盛消防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成为中标单位。2016年10月9日,大岗镇政府(发包人)与天盛消防公司(承包人)就案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其中,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流村和北区工业园增加消防栓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二、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本消防工程以及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文件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五、工程造价合同价为:1833630.41元。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专用条款约定:“四、合同价款与支付……3.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完成总工程量50%时,经核实工程量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2)完成总工程量80%时,经核实工程量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3)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4)经南沙区财政评审机构审定工程结算且在财政拨款后1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评审价的95%;(5)余下5%的工程款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付清……六、工程变更1、工程设计变更1.1……因甲方使用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除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外,乙方应积极配合,按照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因此而发生工程量与造价增减,由乙方在收到变更图纸四个星期内(过期甲方不予受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单’,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因此而造成工程量与造价增减,其计量结算办法如下:鉴于本工程采用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时,乙方已按照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情况、地质情况等充分考虑报价,故本工程除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更、甲方下达的变更通知、经甲方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外,不再发生变更费用。……如发生设计变更,结算价按以下计算方法计量: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的项目,则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若工程量清单已有类似的项目,则仅通过调整单价分析内的工机料含量来调整综合单价……七、竣工验收与结算……1.4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乙方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最终结算价以南沙区财局审定的金额为准。2.1本工程的缺陷维修责任期为一年(设备缺陷维修责任期为两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当天算起……”。
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2日开工,于2016年11月1日完工,于2017年2月21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结论为“本工程质保资料齐全完整,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自评质量等级为合格”。双方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导致某些部分与原施工设计图纸不符而作出了设计变更。就设计变更情况,分别在2016年5月11日、19日两次召开并形成的《北流村和北区工业园增加市政消火栓工程工作会议纪要》、在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增加消防栓工程会议及在2016年9月7日召开并形成的《北流村和北区工业园增加市政消火栓工程紧急协调会会议纪要》中均有记载事由和设计变更的内容。同时,就设计变更问题,分别在2016年7月8日、2017年10月23日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设计变更予以确认。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广州市弘基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也出具了《设计/咨询更改通知单》和施工图,监理单位亦在《工程变更申请表》《工作联系单》等材料上予以确认。双方还一致确认案涉工程已经过质保期,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大岗镇政府已经向天盛消防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1558585.85元及双方曾就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事实。大岗镇政府在庭审中表示,案涉工程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而根据合同约定,最终的工程结算价应由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由于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量变更,但并没有按照财政部门所规定的先批准后实施的程序进行,故而导致了财政部门对该工程的评审结算无法实施。为此,本院根据天盛消防公司的申请,经摇珠确定由广东天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广东天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出具《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流村和北区工业园增加消防栓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造价为1863410.07元。双方对鉴定造价均予以确认。天盛消防公司据此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数额变更为304824.22元。该案鉴定费25600元已由天盛消防公司预交。
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经招、投标程序所签订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最终按照结算的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但由于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设计变更,致使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评审结算,继而产生本案诉讼。因双方就项目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存在争议,本院根据天盛消防公司的申请,委托广东天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863410.07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鉴定结果予以采信,并以之作为确认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据此,大岗镇政府应当向天盛消防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为1863410.07元,双方已一致确认大岗镇政府已支付了工程款1558585.85元,故大岗镇政府还应向天盛消防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04824.22元。大岗镇政府既主张案涉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评审结算,但又以案涉工程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评审结算,未达到支付条件进行抗辩,显然缺乏理据,亦有违公平合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4824.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2.4元、鉴定费2560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谭万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廖活年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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