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5919号
原告:深圳市惠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2区甲岸路兴华阁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887732C。
法定代表人:谢木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昱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100号大院1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4883L。
法定代表人:黄丹雁。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惠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惠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为860元,由原告深圳市惠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