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4920号
原告:常州市苗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新村三村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X3G3Q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5号之十五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剧场-自编一层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100号大院1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488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苗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苗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苗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1.5元,由原告常州市苗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