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726执18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镇大乡村蛇形组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金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莲路266号第1幢19层19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100号大院19号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2021)湘0726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2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4年11月8日、11月11日、11月25日、11月26日、2025年2月12日、3月11日、4月8日、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银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股息分红、住房公积金缴存、金融理财产品、保险收益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广东天盛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5年4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37924.5元,尚有37924.5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