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3民初333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岭南路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61780169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湛江市万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瑞云路12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94624279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94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建公司”)及第三人湛江市万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