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智造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803民初1753号 原告:广东智造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科技产业园龙头园区华源路以北、龙塘路以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52HRA8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岭南路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61780169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智造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铝模公司)与被告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造铝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80926.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438.26元(暂计至2022年6月7日)及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租金380926.1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于庭审中补充诉讼请求:2022年1月31日至2022年6月7日以尚欠款项380926.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天数为128天,期间违约金24379.2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万华花园”项目的需要,向原告租用铝合金模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万华花园工程项目铝模租赁合同》,并对铝合金模板的租赁单价、租赁模板面积、结算和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达成约定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铝合金模板,履行出租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截至2022年6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人民币380926.16元。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380926.16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7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5438.26元及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租金380926.1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万建公司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状或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万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视其自愿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原告提交的《万华花园工程项目铝模租赁合同》、2020年10月份进场合格物资结算表(2020年10月01日-2021年7月7日)、支付凭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经营范围有铝模板工程,建筑工程等,被告因承建“万华花园”项目的需要,向原告租用铝合金模板。2020年4月1日,被告万建公司(承租方,甲方)与原告智造铝模公司(出租方,乙方)签订《万华花园工程项目铝模租赁合同》,约定“2.1甲方向乙方租赁铝合金建筑模板及其构配件,用于8#9#10#11#楼使用。4.1铝合金建筑模板及构配件以租赁综合单价方式结算,铝合金建筑模板及构配件租赁单价为……合计3556494元,注:最终结算面积按实际使用铝模板的部位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核算模板砼接触面积确认单》为准。4.2本合同为含税,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伍万陆仟肆佰玖拾肆元整,(小写)3556494元整,铝模材料:新旧结合模板,全部喷涂出厂;4.3本合同为含税单价:税率为13%。第八条付款方式6.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的铝模总租赁费的10%定金,即人民币:355694元,后续申报进度款时预付款不扣回;6.2出厂款:厂内预拼装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的总铝模租赁费的10%定金,即人民币355694元,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出厂款后安排出货。6.3进场施工一层后,甲乙双方须完成单层铝模板与砼接触面积核算工作,作为后续进度款计算的结算依据,乙方提交接触面积给甲方后,甲方应在15天内审核完成,逾期未审核的则视为对乙方上报的工程量无异议。后续付款以双方确认的单层面积为依据,除设计变更外,双方确认的单层面积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不再另行核算。6.4进度款:**铝模板工程完成至第15层板面时,甲方向乙方结算至**铝模总造价的55%,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如未按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铝模租赁费用的,逾期30日内,按结算违约的**铝模总造价增收10%计算违约金。6.5封顶节点付款:乙方在**铝模板工程封顶后1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应在20天内审核完毕,否则视为对乙方结算金额无异议,甲方在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后1个月内付清剩余工程款(付至100%)。完工结算按铝模板工程**结算不受甲方整体施工进度及其他任何因素限制,如未按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铝模租赁费用的,逾期30日内,按模板解除面积,在本合同铝模原总造价里增收10%计算违约金。6.6支付方式:所有款项可以通过支票或转账等方式进行付款(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铝模租赁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后,每逾期一天,每天按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有的损失。”原、被告在合同后面均盖上公章。 原告于庭审中表示其供货给被告至2021年7月份,2021年7月14日,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结算人员是项目分包经理***。2020年10月份进场合格物资结算表(2020年10月01日-2021年7月7日)载明“项目名称:万华城市花园,品牌:智造铝模,开工累计合价金额3830926.16,已支付总项目进度款3050000.00,本期应付总价款780926.16元,此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供货单位(单位名称:广东智造铝模科技有限公司,盖上公司公章),采购单位项目部:***。2021.7.14。”结算后,被告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300000元;2022年1月30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原告予以承认其系支付案涉租金。后因被告未再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粤0803民初17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名下限额426364.42元的财产,保全费2651.82元,由原告预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万华花园工程项目铝模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出租铝合金建筑模板及其构配件给被告,经结算后,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租金380926.1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万华花园工程项目铝模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铝模租赁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后,每逾期一天,每天按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2021年7月14日结算后,被告仅于2021年9月15日向原告支付300000元及2022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故对于原告诉请的2021年8月14日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12494.82元(780926.16元×0.05%×32天),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1月30日的利息32943.44元(480926.16元×0.05%×137天)及以380926.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智造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0926.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5438.26及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7.74元,保全费2651.82元,合计6499.56元,由被告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智造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499.5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6499.5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妹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