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02民初8938号
原告:**,男。
被告: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团结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3年4月2出生,住平凉市。
原告**诉被告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460元、利息及催款损失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7月,原告经**介绍到被告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平凉市××区房建设中从事室内铺地板等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天260元,按月支付。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尽职工作,7月实际工作11天,工资2860元;8月原告的工资变为每天280元,原告工作20天,工资5600元,原告的工资共计8460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被告,被告承诺会尽快支付工资。后被告以工资已向**支付为由,拒不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欠原告工资8460元属实,答辩人愿2022年6月之前支付。
被告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将涉案工程的人工部分分包给了被告**,而且已经向**支付了全部人工费。所以原告主张的工资应该由**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平凉市崆峒区民兵用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人工费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工程结束后,被告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4173.50元,下剩人工费已向**全部支付。**雇佣原告**在该工程中铺室内地板砖,工费共计846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费,其未按约定支付工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846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催款损失2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实际雇佣原告干活的主体为**,且被告崇信县天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人工费,所以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84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