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473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怡敏,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校,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羡珠,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厦门兆祁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3号542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泉,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潘奕,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河东镇下坝沿江中堤建裕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炽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李文校、***、厦门兆祁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钟乾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鹭鹏
书 记 员 苏凤惠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