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冠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3967号 原告:广东冠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108号02房P0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UM14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系广东莞***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坝下沿江中堤建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168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冠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冠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冠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冠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广东冠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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