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3执1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发表代理意见等。 被执行人:株洲市同盛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同盛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20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3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3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司法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有租金收入,但因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无法处置。2023年3月20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78941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78941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