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1011号
申请人: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期荛。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彪,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6680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如实记录开庭情况。被申请人在仲裁申请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庭是需要对该赔偿金原因作出审查。被申请人在庭审陈述是因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有违法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仲裁庭没有如实记录在案,而是诱导被申请人作出有违事实的陈述,从而裁决申请人赔偿12000元。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裁决书是对的,我在仲裁提交的证据及意见仲裁都有记录,我认为没有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针对申请人的主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撤销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系作为用人单位的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职期间不符合录用岗位要求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故申请人对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因申请人的举证不足以证实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故仲裁委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在对此问题的认定上符合上述关于举证的规定,并无违反程序。申请人现以仲裁委对于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就解除原因问题的陈述记录不实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6680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根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