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2400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
法定代表人:钟炳林。
委托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碧君,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期荛。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商行与被申请人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984916.61元的财产,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4330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番禺喜盈支行账号36×××78账号内人民币984916.61元的存款(以人民币984916.61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