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274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中新镇中福路大田段。
法定代表人:陈小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亚秀,系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凤,系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50号南区二座4梯201、301、5梯201、301。
法定代表人:许期荛。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6号联通新时空广场。
法定代表人:郝立谦。
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新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89.26元,由原告广州市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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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