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5号
原告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廖王盛。
委托代理人赵旭峰,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男。
委托代理人江海华,系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江鑑源,系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7357.81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7332.81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冬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