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民终38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省清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梓彬,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住广**省清新县县。系***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佛山市禅城区福宁路**号**座写字楼**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0602000123310。
法定代表人:廖王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峰,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阳,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省佛山市**海区桂城**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6276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煜麟,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经济联,住所地广**省佛山市**海区桂城街平**村北村,组织机构代码C039338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煜麟,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庆卫,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省佛山市**海区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北居委会”)、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平北经联社”)、黄庆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本院二审核查,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工程款的结算以及是否有违约行为。有以下事实需进一步查明:1.根据***一审的申请,应组织广东诚安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提出异议的鉴定部分进行补充质证,且应组织现场勘查是否存在***所陈述的增加项目工程,如有,一并鉴定后确定兴隆公司应付工程款的准确数额;2.应组织双方重新对账,明确兴隆公司已付款的准确数额;3.依据双方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诸如税费、文明施工费、高温补贴以及垫付工程款等,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一并判定双方的诉求应否支持。
鉴于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66820元经申请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笑尘
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
代理审判员 安 静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钟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