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法执字第49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8376.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五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辉
校对责任人:黄五一打印责任人: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