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5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州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南湖塘聚贤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鹂,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一审被告:广东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新屋村**
法定代表人:陈兴荣,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高州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以及一审被告广东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寄出《撤诉申请书》,以二审法院已补正二审判决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