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82民初2401号之二
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广东旭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清欠款,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61元,减半收取计207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