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40163号
原告:广东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A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804323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9号1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31299956。
法定代表人:朱培军。
原告广东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扬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