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3民初2782号
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欣,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蓝莲临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蓝莲临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517元,本院予以退回其27492元。
审判长江闽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游彦
书记员余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