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初523号
原告:上海利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男,汉族,1958年1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卢湾区。
被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利奥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申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