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15370号
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74元,由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宏兵
书记员 陈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