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26585号
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9号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