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2998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9号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海滨与被告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林海滨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林海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