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8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敦街道新丰路1号多喜中心大厦三层308号。
负责人:黄新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6月17日出生,住英德市。
法定代理人:邓某,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英德市。
上诉人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民初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和解、对方同意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判长  刘志英
审判员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