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2执116号之一
本院就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粤0112民初6129号民事调解书,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据此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分四期向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清欠货款87400元(若有逾期的,须自2017年4月1日至付清之日以全额按年24%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另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8元。鉴于与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广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封了粤P133**号、粤PYM8**号、粤PYM0**号、粤PYM1**号及粤PFF7**号小汽车的档案(未能扣押实物),已发出限制责任人高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目前未发现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前述执行情况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提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邓劭充
书记员 曾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