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粤16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昇辉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下称盈美公司)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佛仲字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盈美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昇辉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99308.39元。本案的仲裁费人民币15123元由盈美公司承担。因昇辉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由盈美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昇辉,本会不另作收退。逾期,盈美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权属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盈美公司名下无财产权属登记记录。
三、2019年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盈美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盈美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6执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秀莲
审判员 周春媛
审判员 钟仕梅
书记员 林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