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粤16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昇辉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下称盈美公司)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佛仲字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盈美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昇辉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99308.39元。本案的仲裁费人民币15123元由盈美公司承担。因昇辉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由盈美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昇辉,本会不另作收退。逾期,盈美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权属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盈美公司名下无财产权属登记记录。 三、2019年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盈美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盈美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6执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秀莲 审判员  周春媛 审判员  钟仕梅
书记员  林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