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5民初6063号
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亚公司)与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梁凯到庭参加诉讼,盈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盈美公司欠创亚公司货款115560元、维修费4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盈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对创亚公司的主张提出辩解,本院对创亚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盈美公司应当在涉案电气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清货款。创亚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产品进行了验收,但盈美公司在2017年5月4日与创亚公司对账确认欠款,且又未到庭对本案提出辩解意见,能够推定创亚公司已经完成了产品的安装义务。因此,创亚公司请求盈美公司支付货款115560元、维护费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创亚公司主张盈美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如上所述,创亚公司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双方对产品进行了验收,即无法证明盈美公司的逾期时间,其主张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不予全部支持,确定盈美公司应自对账之日即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付逾期利息予创亚公司。 盈美公司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盈美公司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辩解、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创亚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8日,创亚公司与盈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盈美公司向创亚公司购买电气产品,价款共计115560元;结算方式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清。 2017年5月4日,经双方对账,盈美公司在创亚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尚欠创亚公司2016年5月货款115560元及维修费4000元未付。
一、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5560元、维护费4000元及以11956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23元,财产保全费1189.61元,诉讼费用合计2678.84元(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678.84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广东创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2678.8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素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