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12180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浩莱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70600元及以706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1.0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新凤路支行账户70×××2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账户69×××01,但两账户余额均为零;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和平县仁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份份额;另,本院使用全国查控系统及佛山查控系统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委托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的财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产、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等),但暂未回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5执12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吴颖诗 执行员 杜展媚
书记员 区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