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执314号
被执行人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东城东片区源南镇胜利村河紫路北面东环路西面碧桂园东江凤凰城凤鸣苑六街23、2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730546845。
法定代表人邹道勇
上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62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盈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受理费4996元。因被执行人未缴交受理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派员到银行、工商、证券、车管、不动产等部门查询,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因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交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伟鸿
审判员 江建东
审判员 陈富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