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都安泰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都安泰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盛公司)与广西都安泰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泰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桂12民初8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泰德公司未履行判决,永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执行案(2021)桂12执331号。永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1668528.05元。本院先后作出(2021)桂12执331号执行裁定、(2022)桂12执恢4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再次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对本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续查封,2023年9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履行的100万支付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欠款,被执行人正在筹款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置相关房产用于偿还欠款,本案的本次执行先予终结本次执行,待双方未能履行之间协商事宜后再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双方和解履行情况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