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宁市华美鑫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81民初858号之一
原告:普宁市华美鑫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唯,系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艾莎,系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汉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雯,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普宁市华美鑫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宁市华美鑫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36.68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4783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汉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丹敏
书 记 员 陈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