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81民初2911号
原告:***,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广东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环大道西陇中路段普宁广场南侧万泰汇商务中心24楼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6980550E。
法定代表人:黄汉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尔,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告***与广东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1.4元,减半收取340.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超额预交的372元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退还。
审判员  高少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