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肿瘤防治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1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16房。
法定代表人:蔡泽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生,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昊,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肿瘤防治中心,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忠,广东经纶律君厚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肿瘤防治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8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包含了要求****肿瘤防治中心支付第一次到第四次及第六次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但一审判决只处理了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第一到第四次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第六次(即钢结构结算款以及最终结算款)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于该遗漏的诉讼请求未能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8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971.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玉芬
审 判 员 李 琦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亭利
书 记 员 林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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