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肿瘤防治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48246号
原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16房。
法定代表人:蔡泽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生,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昊,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肿瘤防治中心,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忠,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肿瘤防治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生、郑静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两项材料费合计2946075元(含9%税,如不含税,则为2702821元),具体包括实腹钢柱单价【应付价格10810.52元/吨-合同约定5859.43元/吨×406.31吨=调整差价款2192728元(含9%税,如不含税,则为2011677元)】和钢梁单价【应付价格8851.1元/吨-合同约定5667.57元/吨×217.1吨=调整差价款753347元(含9%税,如不含税,则为691144元)】及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相当贷款利息损失(按照LPR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措施费调差价款1180493元(含9%税),具体为:一、增加人工降效费【按人工费2681125元×25%=727854元(含9%税)】;二、增加机械降效费【按机械费463200元×40%=201955元(含9%税)】;三、增加二次运输【证据394-409页中我方认为需要二次运输项目即形成410-412页中的数量×413页的单价=414页形成的总价250683元(含9%税)】及从2021年4月16日至付款之日止的相当贷款利息损失(按照LPR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一期应付款的金额×逾期付款的时间×千分之五的标准)。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肿瘤防治中心23层医疗科研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项目施工。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合同》没有规定的材料深化加工产生的材料(加工)费用、措施费用以及被告延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费用增加,经多次协商,虽有达成主要共识,但未获解决,原告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依法请求被告提出支付相应款项的费用。
(一)被告应支付的材料深化加工费。《施工合同》所附的投标文件中附件《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投标总价》的实腹钢柱和钢梁的定额均只有钢柱和钢梁的材料价格加安装的价格。但实际施工中,工程所用的实腹钢柱和钢梁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原告根据原告、被告及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会议纪要要求深化了钢结构的图纸,根据深化图纸要求主要材料实腹钢柱和钢梁需要进行加工,导致加工费用增加。原告、被告和监理单位三方协商出具会议纪要,对原告提出的深化图纸后造成的单价变化,分析钢结构单价,通过监理单位组织,被告通知咨询单位和监审部门参加,原告安排造价工程师到钢结构生产厂家实地勘察,确定加工工艺。原告、被告及监理三方再出具会议纪要,对原告提出的深化图纸后造成的单价变化,达成共识:1.钢结构综合单价与市场采购价相差比较大,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建议考虑调价;……3.可以通过第三方单位审查评估综合单价,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4.可以通过造价站和造价协会意见,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各方并一致同意向广东省工程造价总站发函对本工程造价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释疑。该站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了《关于调整****肿瘤防治中心23层医疗科研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钢结构清单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的回复》(粤标定函【2019】213号),认为有关钢结构清单单价及相应措施费问题,钢结构的施工工艺,相关工序包括图纸深化设计、钢板喷砂除锈……,在制作方面,该项目可按相关工序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A16-115、A6-144、A6-129、2-113”等相应子目;在安装方面,可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A6-32、A6-41”子目。本工程采用的实腹钢柱、钢梁经过深化图纸加工后的价格,根据上述两个定额计算,应当分别调整为实腹钢柱10810.52元、钢梁8851.1元,因此计算调整后的实腹钢柱总价比参照《施工合同》单价计得的实腹钢柱总价的差价款为2192728元(含9%税);调整后的钢梁总价比参照《施工合同》单价计得的钢梁总价的差价款为753347元(含9%税),两项合计2946075元(含9%税)。
(二)被告应支付的措施费。因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广州市的闹市区,提供给原告进行加工作业的区域狭窄,加建的电梯超过100米,原告进行加工作业非常困难。肿瘤医院的病人众多,川流不息,又是特殊群体,对噪音特别敏感。这些具体影响因素在《施工合同》中未予以体现,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远远大于投标工程量,工程项目施工的措施费不足以保障工程顺利完成,故原告也向被告请求措施费同步予以增加。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的特殊情况,经查勘后对相关措施费调整问题提出4点支持意见(证据9)。原告根据意见最终结算相关费用,得出结论:人工费降效应调价增加727854元(含9%税);机械降效费按40%费率应增加201955元(含9%税),二次运输增加250683元(含9%税),总计1180493元(含9%税)。
(三)进度款项延迟支付,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被告在履行《施工合同》时,经常延迟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第9条约定的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承担包括本案首期款、结算款、期间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或者原告提交审核付款时间,预留10天的审核时间,计算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滞纳金4326551元(详见《滞纳金计算表》)。原告认为,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对于《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项目内容而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告已多次向被告提出,本着推动工程项目负责的态度,原告一方面与被告进行友好磋商,另一方面保障工程项目完成。原告增加的费用也与被告达成共识咨询专业机构意见,得到意见调价支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施工合同》履行时适用的《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请求的材料加工费和措施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的延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有《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律支持。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1、招标投标工程,双方的招标投标文件及中标签约的结果应该作为签订的合同的依据。2、根据三份文件,关于本案的原告诉请的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诉请1要求变更钢柱、钢梁的价格,因为双方的合同已经约定了,这个是综合单价包干的,钢梁钢柱的价格是经过了招标公示了,原告作为专业的承包商,对于原告公示的工程综合单价,完全知悉并清楚,并且做了投标承诺,且本案在招标的时候要求原告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对于现场情况被告是清楚的。所以对方的诉请2措施费也是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因为合同的措施费是包干的,没有任何的调整理由。原告陈述的措施费不能认同为工期延误费,这个是属于工程行业的专业用词,合同也有专项的规定。施工方应当在合同的约定的单价之中或之外,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用一定费率的方式,采取无法全部用清单方式一一展示的措施项目的收费规定,具体的有脚手架、二次搬运、垂直运输,这些是辅助工程各项具体完成的,如果不采取包干方式,那就按照具体的工程量定额规定的费率的方式计算。但是采取了包干的方式,那么整个措施费在招标的时候就已经固定下来了,不再随着工程量的增减调整,故诉请2违反合同依据。诉请3双方在纠纷发生后一直到起诉前,原告从来没有要求原告支付任何的工程款逾期付款的要求。另外在工程竣工后这么久的时间都达成一个会议纪要,双方要互相豁免因为工期而相互追索的责任,双方只保留对原告的诉请1的材料单价的争议继续进行彻查。原告提起诉请3已经失去了合同约定的支持了,也是违反了合同约定了,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起已经失效了,故对于原告诉请3也是没有依据的。
另补充意见如下:对于诉请1的实腹钢柱单价、钢梁单价没有任何诉请依据,原告的单价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撑,也不符合合同综合单价包干的约定,上次庭审当中,经过双方的辩论,事实上已经凸显了原告认为单价的差异实际上是工作量的增加,所以其本质并不是需要改变图标的综合单价,被告也自始至终也没有同意予以单价调整。其次,原告主张从2020.1.1起计算钢材调差款,更没有任何依据,原告主张2020.1.1起使用案涉工程,仅是一份宣传文案,事实上已经有诉争双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确定了案涉工程最终的竣工验收时间,且原告在今日之前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在本案的质证过程中原告也将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代表原告认可竣工验收报告的证据三性,所以其诉请是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对于诉请2,人工费、机械使用和二次运输的调差费没有任何合同依据,诉争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除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的,以项目为基础的合价措施费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是总价包干使用,而原告的计算方法以25%或者40%来计算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予以认可;对于二次运输费用,在原告补充证据当中第18项中即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定额措施费取费部分明确有二次运输的取费内容,但是原告在其投标文件也就是本案的中标文件当中自己不予填报,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的诉请3即已付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已经在其最终确认的结算报告说明(即被告补充证据8第101页)当中明确的放弃,原告盖章确认的省定额站“粤标定函【2019】213号”其主张的异议内容之外双方以后不得再提出异议,但是在该函件中诉争双方均没有对对方其他违约事项进行追讨并提起异议,即我方证据第21项第137-139页的会议纪要,在该份会议纪要中,是一份双方结算的总纲,除了上述函件存在争议事项,也就是被告放弃了对原告工期的索赔,对于被告逾期付款事项从未作为双方异议的内容,在该份会议纪要关于结算共识部分,原告也没有提出要追索被告逾期付款的责任,结合原告在最终审核报告的陈述,在诉争双方历次对结算的洽商或者协商过程中,原告从未提出该项索赔,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也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只是在诉讼中提出此项要求,故我方认为无论是从合同约定,还是从双方协商的结果,原告均无权且无理由获得本项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原告(承包人、乙方)同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肿瘤防治中心23层医疗科研楼扩建电梯间连廊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23层医疗科研楼(自编1号楼)。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部分项目固定综合合价包干。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包项目竣工验收(含竣工图及施工资料汇总)等。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日历日(按开工令)……五、合同价款:合同投标总价12764725.32元,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1146379.97元,人工费1649003.13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款的规定一致。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肿瘤防治中心23层医疗科研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施工总承包。1.2工程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23层医疗科研楼(自编1号楼)。1.3承包范围:本项目为****肿瘤防治中心23层医疗科研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招标内容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总建筑面积1991.6㎡,地上1991.6㎡,地下0㎡。建筑基础面积121.3㎡,建筑高度99.3米。采用钢结构框架,人工挖孔桩基础,钢框架与原建筑物之间采用铰接连接,并对连接部分的砼梁进行改造,以及涉及地下管线迁改等内容。(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1.4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部分项目固定综合合价包干。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包项目竣工验收(含竣工图及施工资料汇总)等。1.5工期:本工程合同签订后240日历天。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本工程投标总价12764725.32元,投标总价为合同价。详细报价清单见附件1……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技术规范与国家现行标准……5.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七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承包人,另定验收日期,但发包人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承包人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的约定:6.1本工程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部分项目固定综合价方式确定:(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实体部分清单):该部分为综合单价包干(以“项”为单位的项目为固定综合合价),工程量按实结算。(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单位的措施项目为固定综合合价;其余措施项目的措施费为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结算。(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该部分为固定价格,中标价即为结算价,无论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结算不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按计价文件规定按实调整】。(4)其他项目清单计价部分(暂列金额及暂估价除外):该部分为固定价格,中标价即为结算价,无论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结算不调整(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5)中标的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费用结算时,经工程师计量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对比。两者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前者比后者增加时,增加部分的费用采用上述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该项目按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前者比后者减少时,减少部份的费用采用上述定额计价办法进行扣减;无论两者相等还是增、减,投标报价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的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得补计,增项清单项目不作为签订合同及结算等的依据。(6)招标清单工程量如有偏差不调整综合单价。(7)审查工程预结算时,当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的结算终审核减额大于5%(不含5%),所有造价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除招标清单漏项、工程量变化、施工设计图纸变更、发包人下达的变更通知、承包人提出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审批同意、本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措施项目、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指令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外,不再发生变更费用。如承包人擅自更改施工方法,其费用概由承包人负责。如发生以上允许调整情况的变更,则按以下规定调整:(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执行合同6.3规定;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变更、签证工程(含新增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承包人依据变更、签证工程资料、计量规则、现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重新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子目工料机分析表及总价报发包人审核。计价执行中标费率(利润、规费、税金等),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按施工同期建委文件执行,主材价格的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投标文件中有报价的材料单价执行投标文件;若相同的材料投标文件中有多个不同价格则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②投标文件中没有材料单价的,执行合同6.3规定,总价再税前下浮,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投标清单中材料变更的调整。如工程中使用了替换材料时,若材料规格仍与投标文件相符,则仅调整清单中综合单价的材料费,其他项目不予调整,如材料规格也发生变更时,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新增、变更项目的计价办法执行。如投标清单综合单价仅辅材发生变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材料价格的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投标文件中有的材料单价执行投标文件;若相同的材料投标文件中有多个不同价格则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②投标文件中没有材料单价的,执行合同6.3规定。(2)总价措施项目费:该部分为固定价格,中标价即为结算价,无论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结算不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除外】。如工程变更引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生变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再下浮。(3)其他项目费:该部分为固定价格,中标价即为结算价,无论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结算不调整(暂列金额及暂估价除外)。(4)现场签证工程费:按6.2的变更计价办法执行(对签证项目中单纯计日工的签证总价不下浮)。6.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计价规定:6.3.1发包人根据设计图纸及使用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图纸中主要材料推荐了几种品牌,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推荐的材料品牌范围综合合理报价,每种材料只允许有一个报价。若承包人中标,材料价格在投标清单中有报价的执行投标清单,若相同的材料投标清单中有多个不同价格或不同品牌则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调整材料价格。承包人须按投标清单中所报的材料品牌采购,如该品牌无法满足本工程的供货和施工需要,承包人须采购发包人推荐的招标清单中的其他材料品牌,而材料价格按其投标清单报价。6.3.2对于投标清单中没有报价的材料(设备)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设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需重新推荐品牌,则新材料的价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发包人根据设计图纸及使用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图纸中主要材料推荐了几种品牌。发包人有权采用这些材料品牌中任何一种,而材料价格按中标价。发包人也有权不采用这些材料品牌,则新品牌的材料价格按照“材料(设备)单价确定的原则”执行。(2)投标清单未包括的材料(设备)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设为“暂定价”的材料和不属于招标文件中发包人推荐的材料品牌的新品牌材料,则新材料的价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由承包人提供三家材料供应商和产品的详细资料、产品样板及价格,发包人可以从中选定一家供应商的样板和价格,则此价格即作为该材料结算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选择承包人报送的产品,则按照双方制订的看样定板选材程序进行材料品牌的综合评选,经发包人确定厂家、品牌及样板,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材料价格的结算原则按照以下规定执行:A.选定的材料有综合价格的,按综合价格执行;无综合价格的,如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有报价的,按施工同期报价执行。B.选定的材料品牌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报价的,按发包人与厂家确认的最终报价作为该材料的结算价。②如承包人使用了未经看样定板程序确定的材料或未报发包人同意使用的材料,一经发现,承包人须在当天将厂家和材料详细资料(含材料价格)报送发包人审批,如材料质量检测不合格,承包人承担一切返工责任;如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按发包人的询价作为结算价格,不执行上述A或B的材料结算原则。③如承包人未使用经看样定板确定的材料,承包人除承担一切返工责任外,还须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4付款方式:6.4.1合同签订后且具备施工进场条件前10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扣减暂列金额)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6.4.2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在进度款的支付中抵扣回来;抵扣方式:每次进度款抵扣25%,直至预付款抵扣完毕。6.4.3进度款:工程款按形象进度申报,申报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按形象进度审核金额的85%予以支付,支付至合同总价并扣减暂列金额后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批完毕后付至结算价97%,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的条款支付,若因现场实际工程量变化导致施工金额超过中标金额的10%,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6.4.4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合同中已含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若实际发生,则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方案和预算进行审核后,参照6.4.3条进行支付。6.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自接到上述资料6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并在10天内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结算余款。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招标主要材料推荐品牌中选择其中的品牌报价,中标后须按此品牌的中高档型号和材质采购,如投标品牌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可报发包人同意后选择其他招标品牌的材料,投标价不变。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事先提供样板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确认同意方可采购。材料进场后,必须报发包人代表验收及按规定抽样送检,发包人保留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对材料进行检测的权利,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颜色有明显差异,应禁止使用。若未经发包人验收已使用,必须无条件拆除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有权对该项材料不予结算。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中途停工,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未付款额的0.5%支付违约金;等。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载明:38竣工日期:3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38.2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己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5安全文明施工:45.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80条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培训。57竣工验收条件:57.1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均己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2)己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3)己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57.2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进行验收。57.3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58竣工验收:5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58.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经核查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经核查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58.3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8.2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按照第19.5款规定组织参加验收各方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8.4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己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己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58.5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58.6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7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58.8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57条和本条上述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己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1)后继法律变化事件;(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工程变更事件;(5)工程量偏差事件;(6)费用索赔事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本款(1)至(8)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8.3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条规定办理。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0.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0.3发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8支付事项:78.1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79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80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81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83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的规定支付;(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条的规定支付。78.2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78.3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己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78.4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79预付款:79.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79.2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签订本合同;(2)按照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3)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4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79.5承包人应保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人,并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45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80.2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34.2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0.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剩余部分金额,自该支付款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完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4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0.5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进度款:8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己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己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己完工程款;(2)己实际支付的工程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根据第68条至第76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8)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0)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12)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81.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81.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1.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己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1.5发包人未按照第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1.6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82竣工结算:82.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款至第82.5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82.2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82.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己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己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2.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2.5发包人应在己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结算款:8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款额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83.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款、第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3.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己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83.5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和第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4质量保证金:84.1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84.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为止。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1——《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按投标书)》载明:28.项目编码010603001001,项目名称实腹钢柱,项目特征描述:1、柱类型:电梯钢柱;2、钢材品种、规格Q345B、矩形管350*350*22、钢板550*550*36、加劲板150*100*10、加劲板338*338*10;3、单根柱质量:3t以内,工程量369.33t;综合单价5859.43元;合价2164063.28元。29.项目编码010604001001,项目名称钢梁,项目特征描述:1、梁类型:H型钢;2、钢材品种、规格:Q345B、H400*200*8*13、HN600*200、加劲板500*250*12、加劲板338*338*10;3、单根质量:1.5t内;4、安装高度:3.6米内,工程量158.2t,综合单价5667.57元,合价896609.57元。
因钢结构市场价差异等问题,原告的员工与被告基建科员工曾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8月26日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2019年8月26日《会议纪要》载明:“参会单位发言如下:一、施工单位(原告):1、首先对钢结构安装工程进行汇报,现场施工难度大、场地狭窄、安全管理要求极高。在全体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能部门的支持下,加班加点,克服各种困难,截止2019年8月26日,钢结构吊装全部完成,无安全事故发生。2、经综合对比《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7)的钢结构定额组价情况,钢结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存在极大差异;因钢结构清单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与市场实际采购价相差极大,我公司为配合贵单位保证电梯早日投入正常使用,截止2019年8月26日,扣除己收取的工程款,净垫支约610万元,占合同总价的47.8%。3、鉴于以上实际情况和资金压力,请业主对本工程造价严重偏离低于市场成本的单价(主要指钢结构工程及相关措施费)予以调整。二、设计单位(广州市设计院):本工程所采用的实腹钢柱、钢梁,市场上确实没有成品,需要由专业厂家定制,造价是否合理或与偏离市场价存在多大偏差,建议向造价权威部门咨询。三、****肿瘤防治中心监审处:1、首先施工单位确实付出了极大努力,克服了种种困难,保障工程的有序进行。2、依据招投标法,在现阶段提出该项事宜,时机不太合适,应在投标阶段向招标中心提出来,现合同签定,并进行了施工,现要进行调整价格确实很难,除非有权威单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四、****肿瘤防治中心基建科:1、关于施工单位提出钢结构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与市场价的差异。综合对比《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7)的钢结构定额组价情况,存在差异。但施工单位在现阶段提出,调价依据不足;同时我科与有关单位咨询过,也没得到书面回复,建议施工单位完善资料向造价权威单位进行咨询。五、监理单位(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经综合对比《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钢结构定额组价情况,确实存在极大的差异;2、按目前市场情况,经咨询公司造价工程师,本工程的钢结构市场价不低于7500元/吨。3、施工单位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极高的安全管理风险,需继续保持高度关注,不可放松,确保工程顺利开展。综合以上各参会单位意见,达成以下意见:1、施工单位对本项目钢结构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各项施工工序进一步深化分析。2、广东省工程造价总站系《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主编单位,同时也是《造价信息》发布的权威单位,建议通过书面文件,请广东省工程造价总站对本工程造价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释疑。
2019年9月2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向原告出具《关于调整****肿瘤防治中心23层医疗科研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钢结构清单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的回复》载明:一、关于钢结构的制作及安装定价问题。根据钢结构施工工艺,其相关工序包括图纸深化设计、钢板喷砂除锈、切割下料、校正、调直、焊接、油漆、运输、卸货堆放、吊装就位、二次焊接拼装等。在制作方面,该项目可按相关工序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A16-115、A6-144、A6-129、2-113”等相应子目;在安装方面,可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A6-32、A6-41”子目。二、关于相关措施费调整问题。经现场查勘,本项目因在广州市区中心地带,现场狭窄,受限因素较多,人工和机械降效厉害。我站建议如下:1、人工降效的情况,参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的规定”,建议以项目人工费总价的25%执行;2、机械降效方面,因现场不具备安装大型垂直运输的条件,建议在定额基础上,机械降效费适当上调。3、此外,在招标清单里面,除脚手架及模板费用外,仅列“超高施工增加”、“垂直运输”、“混凝土泵送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四项费用,综合本项目实际施工现场情况,借鉴相关专业工程综合定额单独装修工程,应增加“材料的二次运输”费用。4、因本项目钢结构深化设计后增量较多,可考虑相关措施费按增加工程费用进行同比例增加。
2020年9月2日,原告、被告、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在《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盖章,该报告载明:本工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该项目于2019年12月3日完工,各方均已按照合同的内容完成任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各方对各自的质量责任进行了检查,并审阅了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进行评价,验收各方达成一致。同意验收。
2021年1月15日,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召开关于1号楼电梯加建项目结算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2、关于工期延误:因本项目主客观存在诸多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最终竣工时间迟延10个日历天,经双方讨论,达成以下共识:业主鉴于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医院的支持和配合,同意豁免工期处罚,施工单位亦不因工期问题而向业主单位提出增加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关于结算共识:为了缓解施工单位资金压力,双方达成以下共识:双方依据第三方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同意出无争议部分结算稿(对省定额站“粤标定函【2019】213号”文件提出的费用除外),并作为春节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2021年1月22日,原告在《评审结果确认表》上盖章,其盖章处备注:根据“关于1号楼电梯加建项目结算协调会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第3条内容:无争议部分结算稿(对省定额站“粤标定函【2019】213号”文件提出的费用除外),作为此部分最终结算工程稿,双方以后不得再提出异议。我方同意无争议部分结算稿(对省定额站“粤标定函【2019】213号”文件提出的费用除外)的金额为143776772.06元。
2021年4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本案诉讼。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首期款(第一期、第二期)应付金额为2365404.74元,应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28日,实际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期间结算款(第三期、第四期)2194202.42元,应付款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实际付款时间为2019年7月4日;期间结算款(第五期、第六期)2264777.39元,应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实际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期间结算款(第七期、第八期)376824.61元,应付款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实际付款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被告对上述应付款项、应付时间及实际付款时间均无异议,但其认为根据合同第74.2款第85页,原告应当在14天内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第84页74.5款,如果原告未能准守74.2款约定,原告无权提出索赔,但是原告一直未提出,已经丧失了索赔的理由。此外,根据其提交补充证据第101页显示,除了省定额站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不得再提出异议,即原告放弃了索赔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便要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标准过高,是远高于LPR四倍,我方申请法院依法调整。此外,对于首期款(第一期、第二期)应付金额为2365404.74元之所以延迟至2018年12月28日才支付,系因为原告直至2018年12月13日才提供收款银行账户。被告为证明其陈述,向本院提交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告出具《银行账号确认表》,该表载明:一、工程款账户(支付金额:2059794.45元),收款人全称: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0×××15,开户银行:广州银行车陂路支行;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支付金额305610.29元),开户名称: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44×××96,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寿路支行。原告表示双方曾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上有其司账号。该《补充协议》载明:原告、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了****肿瘤防治中心23层医疗科研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现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王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以下约定:中国建设银行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单位名称: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4×××96;地址:建设银行广州天寿路支行;联系人:丘小群。二、根据施工合同第12页中6.4付款方式中作出工人工资的比例。(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且具备施工进场条件前10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扣减暂列金额)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同时划分工程预付款的12.92%支付工人工资款;(2)进度款:工程款按形象进度申报,申报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按形象进度审核金额的85%予以支付,支付至合同总价并扣减暂列金额后的85%时停止支付。每笔进度款划分12.92%支付工人工资款;(3)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批完毕后付至结算价的97%同时划分合同价款总额(扣减暂列金额)的12.92%(扣除已支付的工人工资款)支付工人工资款;三、支付期限,关于支付期限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开工后当月的工人工资在下个月的10日前支付完成。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双方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提交证据,可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实腹钢柱和钢梁因深加工而产生的差价及利息损失;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措施费调差价款及利息损失;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及标准?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实腹钢柱和钢梁因深加工而产生的差价?原告认为因实际施工中主要材料实腹钢柱和钢梁需要进行深加工,而《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附《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实腹钢柱和钢梁的定额仅有钢柱和钢梁的材料价格和安装价格,因此要求被告支付因深加工而产生的差价。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部分项目固定综合价方式确定:(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实体部分清单):该部分为综合单价包干(以“项”为单位的项目为固定综合合价),工程量按实结算……(5)中标的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综合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约定表明对于实腹钢柱和钢梁这两类实体部分为综合单价包干,不因实际施工差异予以调整。即便如原告所述投标文件与实际施工存在差异,亦应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故原告要求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关于调整****肿瘤防治中心23层医疗科研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钢结构清单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的回复》所记载的标准进行调整实腹钢柱、钢梁的单价及利息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措施费调差价款及利息损失?原告认为涉案项目位于广州市闹市区、加工作业区域狭窄、病人对于噪音敏感,原告进行加工作业非常困难,故要求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关于调整****肿瘤防治中心23层医疗科研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钢结构清单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的回复》所记载的标准,调整人工降效费、机械降效费、二次运输。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部分项目固定综合价方式确定,(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部分(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单位的措施项目为固定综合合价;其余措施项目的措施费为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结算。(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该部分为固定价格,中标即为结算价,无论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结算不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按计价文件规定按实调整】。(4)其他项目清单计价部分(暂列金额及暂估价除外):该部分为固定价格,中标价即为结算价,无论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结算不调整(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该约定表明安全文明施工除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按计价文件规定按实调整外,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因施工条件或图纸或其他任何情况发生变化而予以调整,故原告要求人工降效费、机械降效费、二次运输的调差价款及利息损失没有合同依据。退一步而言,原告参与竞标时已知晓涉案工程位于闹市区的医院仍参与竞投标,视为其认可招投标文件中材料价格及施工工程量,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又要求调整有违契约精神,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及标准?被告认为根据原告2021年1月22日确定《评审结果确认表》的备注:“双方同意无争议部分结算稿(对省定额站“粤标定函【2019】213号”文件提出的费用除外)的金额为143776772.06元”,即原告在结算时并未提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异议,原告以行为放弃对违约金的索赔。对此,本院认为该结算仅对工程总额进行的结算,原告并未作出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意思表示,且根据庭审陈述,被告亦确认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陈述,双方对于期间结算款(第三期、第四期)、期间结算款(第五期、第六期)、期间结算款(第七期、第八期)的应付款项时间及实际付款时间并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至于首期款(第一期、第二期),根据被告提交证据可知,原告直至2018年12月13日才向被告发出确认收款账户,虽然原告提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上有原告公司账户,但该协议明确约定该账户仅用于收取工人工资,无法明确其他工程款项应付账户,故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2月12日逾期付款责任不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违约金标准,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而被告亦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故本案根据双方履约情况及实际可能造成损失情况,依法调整为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肿瘤防治中心向原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27日以2365404.74元为基数、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3日以2194202.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2日以2264777.39元为基数、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6日以376824.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以当期所欠金额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71.84元,由被告****肿瘤防治中心负担100元,原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87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长  黄丽蓉
人民陪审员  区裕基
人民陪审员  周凤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菁菁
邓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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