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3762号之一
原告:中山钜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二路9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850636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升响,广东全月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6528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钜美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中山钜美洁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钜美洁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钜美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为2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8元,合计478元(原告中山钜美洁具有限公司已预交478元),由原告中山钜美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