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7101民初1787号之二
原告:广州冠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榄灵路植农街101号之一(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16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冠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广州冠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冠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冠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2.45元,由原告广州冠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