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640号
原告:***,女,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伟光五金综合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经营者:***,该司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五金综合店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伟光五金综合店撤回对被告***、***、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伟光五金综合店自行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7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紫晖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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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
书记员*健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