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9450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新世纪工程市政大道边C块11-14号4楼。
法定代表人:郑帮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诗洪,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亦鑫,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裕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10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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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丽丽
李芷晴